来吃宝 使用条款

生效日期:2026年8月27日(VER.1)

第1条(目的)

本条款旨在规定来吃宝(以下简称"公司")运营的体验团平台"来吃宝"(以下简称"服务")的使用中,公司与会员之间的权利、义务及责任事项。

第2条(用语定义)

· "体验团"指注册小红书、抖音等SNS频道,体验门店/产品后发布笔记(测评)的会员。

· "广告主"指注册门店/产品并运营体验活动的会员。

· "活动"指广告主开设的体验招募单位(到店型/寄送型)。

· "票券"指广告主充值后用于活动招募的使用权(标准/高级)。

· "笔记"指体验团体验后在SNS频道发布的测评内容及其链接。

· "返现"、"积分"指按公司规定标准向体验团发放的福利。

第3条(条款的效力及变更)

1. 本条款通过在服务页面公示或以其他方式通知会员后生效。

2. 公司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范围内变更本条款,变更时将明示适用日期及变更理由,并于适用日7天前(对会员不利的变更为30天前)公告。

3. 会员在变更条款生效后继续使用服务的,视为同意变更后的条款。

第4条(注册)

1. 注册由申请人同意本条款及个人信息收集·使用,填写公司规定的注册表单提出申请,经公司承诺后成立。

2. 注册时可能需要验证手机号码,也可通过微信、Kakao账号快捷注册。

3. 盗用他人信息或填写虚假信息(包括虚假粉丝数)的,公司可拒绝注册或事后解除使用合同。

4. 为防止规避处罚,注销的会员自注销之日起30天内不能用同一手机号重新注册。

第5条(账号管理)

1. 账号及密码的管理责任由会员承担,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使用。

2. 会员可随时在【我的】页面直接注销账号,相关咨询通过服务内客服(微信)处理。

第6条(活动报名及确定)

1. 体验团满足各活动的参与条件(频道、粉丝数等)即可报名,粉丝数以公司从频道核实的数值为准。

2. 活动分为报名即确定和经广告主/运营团队选定两种方式。

3. 到店型活动确定时到店预约同时确定,时间变更、取消须按服务内流程办理。

第7条(体验及到店)

1. 体验团须遵守预约的到店时间,如有不得已的情况须提前变更或取消。

2. 到店时须配合门店的到访确认流程(到访验证码等)。

3. 无正当理由的未到店(爽约)或失联反复发生时,公司可限制其今后参与活动。

第8条(笔记发布义务)

1. 体验团须在体验(到店)后7天内(活动另有期限的按该期限)在指定频道发布笔记并提交链接。

2. 笔记须满足活动任务(必写关键词、话题标签、发布频道等),并包含推广(广告)事实的告知。

3. 发布的笔记须自发布之日起保留90天以上。

4. 提交的笔记由运营团队审核,被驳回时体验团可按指引修改后重新提交。

5. 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笔记或驳回被确定的,公司可限制其今后参与活动。

第9条(体验团禁止行为)

· 填写虚假粉丝数、盗用他人频道等歪曲参与资格的行为

· 只接受体验不发布笔记(包括爽约)的反复行为

· 遗漏推广告知、在保留期内删除或隐藏笔记

· 诽谤门店或其他会员、散布虚假信息

· 违规获取邀请奖励等福利

第10条(广告主 — 票券及活动)

1. 广告主充值票券后可运营活动,高级票券用于粉丝1万+专属活动。

2. 体验团报名每被确定一次扣除1张票券,取消或未入选时自动退还。

3. 票券充值在确认转账到账后发放,可申请开具税务发票。

4. 未使用票券的退款按相关法律及客服协商处理。

第11条(广告主义务)

1. 广告主须正常接待已确定的预约,无正当理由反复拒绝预约的,可能被限制使用服务。

2. 广告主不得强迫体验团撰写正面笔记或要求修改内容。笔记审核由运营团队专门负责。

3. 活动信息(提供内容、条件)须如实填写。

第12条(返现及积分)

1. 活动明示返现的,笔记审核通过后按指引发放。

2. 会员通过邀请链接邀请的好友完成注册并完成首次体验(提交笔记)后,将发放服务内公示的积分。

3. 积分满1,000P即可提现至登记的收款账户。

4. 通过虚假注册、自我邀请等不正当方式获取的奖励将被收回,相关账号可能被限制使用。

5. 奖励的种类及发放条件以服务内邀请页面公示为准,公司可在事先公告后变更。

第13条(公司的地位)

1. 公司作为中介体验团与广告主之间体验机会的平台运营者,门店提供的商品/服务质量由该广告主负责。但公司将诚实协助解决纠纷。

2. 体验团发布的笔记内容的责任由发布的体验团承担。

第14条(服务中断及免责)

1. 公司在系统检修、自然灾害等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可暂停提供服务,并事先(不可避免时事后)公告。

2. 公司对因会员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。

第15条(纠纷解决及准据法)

1. 与服务使用相关的咨询、异议可通过服务内客服(微信咨询)提交,公司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处理结果。

2. 本条款依大韩民国法律解释,有关纠纷的诉讼向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法院提起。

附则:本条款自2026年8月27日起施行。 来吃宝 · 客服:服务内【联系客服】(微信)